督察大队只需要注意那些不报案的民众,他们在作出选择前有没有警员的干预,如果有督察将按照条例严肃处理涉事警员。
二是对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进行督查。
当然了为了避免出现易阳最担心的督察过度干预案件侦查的情况,正在侦查中的案件督察是无权过问的。
督察能过问的是已经侦查结束的案件和那些超期未侦查结束的案件。
对于已经侦查结束的案件,督察主要是看警方提交的侦查过程、证据和结论有没有明显的逻辑问题,证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合理。
一方面是监督警方有没有出现玩忽职守、渎职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监督有没有冤假错案的发生。
要防止有案必接,接案必破的核心思想下,因为案件数量的过多导致警员侦查不够严谨,甚至可能会出现人为制造证据的情况出现。
对于超期未侦查结束的案件,督查队将进行主动过问超期的理由在电子档案上进行备注上报司法部。
司法部将根据督查队的反馈启动内部调查判断超期案件是继续侦查还是终止侦查。
这里面如果有警员故意拖着不调查的案件,上报司法部之后整个警署怕是都不会好过的。
最后就是督查队会对由警署进行处罚的案件进行督查。
拘留、罚款这类轻处罚是不需要经过帝国法院核准的,地方警署就有权定下,这里面可操作的空间大,如果不监督也容易留下隐患。
现在警署的处罚决定会自动上报到督察队审核。
只有在督察队审核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会进入到执行阶段。
当然为了防止督查队滥用权力,初步的处罚审核都是机器人完成了,只有机器人判断有问题的处罚才会进入人工审核的流程。
除了直接对案件进行督查外,督查队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督查警队内部各项考核的合理性。
比如警署内部会有破案率指标的考核。
这也是给所有警员上一个紧箍咒,督促大家尽心尽力去破案的指标。
可是现实中一刀切的考核方法让这个指标成为很多警员深恶痛绝的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