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族制度与政策
民族划分:元朝时期,统治者将全国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和权利。
民族政策:元朝实行因俗而治的政策,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例如,在司法上由大宗政府管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在任官、刑罚等方面也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
二、法律体系
1. 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元朝立法指导思想之一为“祖述变通”,即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元朝在保持明显民族色彩的同时,也积极吸纳汉法,以唐宋律法为基础,结合蒙古习惯法,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制度。
2. 法律形式与法典
大扎撒:作为元朝的根本大法,大扎撒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行的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对元朝法律制度的定型起到了重要作用。
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的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标志着元朝法律制度的定型。
3. 刑法与律法
刑法:元朝刑法相对严格,对犯罪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刑法主要由律书、敕书和法令等文书所构成,以确保刑罚的一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