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字之后,他们还在等待我指导他们填写其他材料。我从座位上站起来,一手拿着他们签署的申请书,一手翻阅出来卷宗里面的申请书,我把两处签字的地方指给他们看,说签字笔迹有些不一样。
女方辩解道说是自己这几年没怎么练字,写字有些退步了。
我见她依旧负隅顽抗,只能使出撒手锏。我把打印出来的照片,拿出来给他们看。我直视着他们的眼睛说道:“三年,女士你的相貌怎么变化这么大呢?”
说到这里了,相信他们应该已经打破幻想,了解到我已经看穿真相了,索性也就放弃负隅顽抗。只见他俩互相交换一个眼神,就给放在登记窗口台面上的各种登记资料来了一个卷包烩,然后两个人争先恐后的离开了登记大厅。
这个件,和之前那个提供假手续替去世的人卖房的那个件不一样,因为那个件并未造成不良的影响。而这个件,他们在税务局用造假的手续骗取了税务局替他们办理了减免个税、契税、增值税的手续,这个属于已经造成恶劣影响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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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将此事报告给了科长,由科长电话联系税务局的领导,告知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挂掉电话之后,对我说税务局那边表示,保留对他们这两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其实像这样硬桥硬马的假离婚事件,在工作中,还是很少见的。但是有一类的“假离婚”却我们在工作中司空见惯。当然,这类的“假离婚”名义上确是合理合法的,严格来说,这并不能算假离婚,因为他们的离婚证,离婚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合法证件。
但是他们这些人办理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出现了问题,其中有的人离婚是为了能降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比例,有的人离婚是为了少付一些契税,有的人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还有的人离婚是为了转移财产。
有时我在想,有些社会学、人口学家总在分析哪座城市里面离婚率的高。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把因为不动产而导致的这些“假离婚”的情况考虑在内了么?
其实给这些“假离婚”的夫妻办理业务还是很轻松的,因为他们本质上并没有什么矛盾,说说笑笑的就把业务办理完成了。
记得前两个月,我办理一对“假离婚”的业务让我记忆犹新。他们两个人是跟着中介一起来的,让中介帮助他们来填表办手续。一看就是办完离婚转移登记之后,没房的一方应该就可以再去买二手房了。
我这边给他们办手续,他们就在和中介三个人一起聊天。聊着聊着就聊到了他们的离婚证上。中介看着女方的离婚证说道:“姐,我还真没看见过笑的那么开心的离婚证,你是有多想要离婚啊!”
女方看了看自己的离婚证,然后抿着嘴笑道:“当时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我们没有准备照片,所以要现场拍照。本来我也觉得这个时刻,应该显得严肃一点,省的被人看出破绽。但是他一个劲儿的在旁边逗我,结果我没忍住就笑出来了,然后笑着把这张照片给拍了。”
不知怎么回事,办理过这么多宗“假离婚”的业务,我还是对这位女士讲述的这段拍摄离婚证件照的对话,分外的印象深刻。
除此之外,还有一次的经历让我感觉哭笑不得。那就是在前不久,我接待了一组前来办理离婚转移的男女。可能是因为他们没能咨询清楚,他们没有去税务局交印花税,做减免税的手续,而直奔我们登记中心来办理业务。我们自然是没办法为们办理业务。待他们询问清楚之后之见他们二人窃窃私语,但是我还是基本上能听到,原来他们二人觉得离婚转移的费用太贵了,打算去复婚再来我们这边办理夫妻更名业务,办完更名之后再办离婚。然后双方一拍即合,一前一后的离开了我们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