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头也不抬,随口说道,“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杨毅再次站了起来,面对审判席说,“我方对此项证据也有异议。公诉机关出示的这份证据,并不能出示取材的有关笔录等证实其获得证据的合法性,这份鉴定存在着取材时间和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致使这份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条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不能靠这份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旁听的人又一次小声议论起来。
杨毅稍作停顿,继续说道,“同时我们注意到,在这份鉴定书中,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刑诉法也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签订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由此可见,这份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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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后的几项鉴定类证据的质证中,杨毅都发表了类似的质证意见,主张警方有关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条件,因此相关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公诉人的脸色越来越凝重,强打精神一项项出示证据,警方的一些鉴定的确存在疏忽,但他们也没有想到杨毅会借机发挥,几乎对全部证据提出质疑,出庭那么多次,他还是第一次碰到如此难缠的对手。
终于,公诉方开始出示最后一份证据——视频资料,杨毅也等待到了最终反击的机会。控方的视频资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张文峰现场指认录像,二是警方审讯录像的片段。对前者,杨毅没提出异议,他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到了对审讯录像的攻击上。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方对审讯录像提出异议。我方认为,公诉方提供的录像,仅是整个审讯中的短短片段,而且似乎是为了证明不是刑讯逼供而专门采集的,其录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不让人质疑。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清楚,本案的被告人被指控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大家注意,不是可以,是应当,也就是必须的意思——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同时,有关的办法也要求,为了保证录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安机关在进行录像时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选择性地录制或者剪接、删改录像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公诉方出示的审讯录像片段,也不具备证据效力。”
审判长盯着杨毅,像是不知在想些什么,脸上一片茫然。杨毅趁机说道,“审判长,本方质证意见发表完毕。顺带着,我打算提出另一项申请,希望合议庭能慎重考虑。”
审判长回过神儿来,眼中闪过惊讶,“啊?你还要提什么申请?”
杨毅瞥了瞥对面的公诉人,嘴角微微上扬,“我们相信,侦查机关一定会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为了展示讯问的全貌,厘清有关刑讯逼供的质疑,辩方申请调取第1次到第9次全部的讯问笔录及同步录像。”
杨毅长舒一口气,坐了下去,旁听席似乎被他的申请震惊了。公诉人的脸上终于也现出了紧张。
合议庭经过简单的合议,裁定控方提供全部讯问笔录及同步录像,庭审再次休庭,这和杨毅设想的几乎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