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便造就了明联储这样一个强大的怪胎。
既然已经是怪胎级别了,那就一定不能放任自流,一定要有控制和监督的手段,于是两项配套制度因此诞生。
第一套制度非常简单:在明联储成立之初,便以诏书、阁令、部文三级行政指令明文规定:明联储以其召集人、主要创始人高务实为终生总裁,并根据明联储内部投票结果,享有京华银行、皇室内帑、绝大多数勋贵、大多数将门、部分实学官员所持原始股本的日常事务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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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高务实除了京华银行的1000万两原始股投票权,还享受包括皇帝内帑的500万两等一系列原始股本的投票权,且权力期限是终其一生。这就意味着只要高务实没死,明联储的日常事务就是他说了算。
第二套制度相对复杂一点:明联储虽是股份制,但其董事会不设董事长(因为官不能比皇帝大),而董事会本身的权力实际上又被高务实这个“终生总裁”给代表了,因此高务实在董事会的身份是首席董事(按股本算),但董事会平时不召开。
董事会不召开并不意味着大股东们放弃监管,监管权力被赋予到了监事会。监事会依然按照股本来进行设置,不过持股人可以任命代表自己的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按照50万两原始股本为一人(1票)进行设置,原则上来说,全会有效表决票一共高达60票。
不过,考虑到有些大股东手里不止50万两,而有些小股东又远远不到50万两,因此又另有规定:大股东可以任命一人“总代持监事会票”,也可以分散代持;小股东则可以抱团取暖,自行商议“联合代持监事会票”。
总代持、分散代持以及联合代持时,“代持监事会票”的原始股本误差最高不得超过五万两原始股。这一条导致总票数可能出现误差,通常来说,绝大多数时候都应该是会出现超过60票的——比如这一届监事会最终就出现了63票的总票数。
监事会成员三年一任,可以无限期连任(只要股东愿意任命就行),除犯法(国法)、违规(内部规定)、去世、重病、丁忧或引咎辞职等特殊情况之外,原则上不在任期内进行临时调整。
监事会成员(1票或代持1票以上)可以监督明联储一切日常工作,也可以随时要求明联储出示其指定账目供其查账,但考虑到不能因此严重影响明联储日常工作,故同一类、同一事查账有一个月“冷却期”。
这一个补充条款又说明了另一项制度:监事会成员不得干涉明联储的日常工作,当然更不得交叉任职。
除了查账,监事会的日常权力与后世正规公司的监事会基本一致,其主要职权的标准表述是:监督检查明联储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明联储终生总裁和总经理、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大明律令、明联储内部章程的行为;要求总经理、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纠正其损害明联储名誉、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只要高务实没死,这一条就只能算是理论权限);执行明联储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京华“初创”的董事会制度现在已经为大明高层所了解,这一次又加入了监事会制度,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股份公司制度的核心已经差不多都被引入了。从接受程度上来看,算是成果喜人,以至于高务实都在考虑是不是可以找个机会推出《公司法》了——当然,如果真要推出,他多半会给它换个名字,比如改叫《企业法》。
银行、股份制、公司法,高务实把这些东西联系起来,可不是弄着好玩的。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其实是在抄原历史上荷兰人的作业——不过是抄的17世纪的作业,提前了几十年。
实际上第一家银行并非出现在荷兰,在地中海地区仍是欧洲经济中心的时候,意大利就已经诞生了最初的银行。
当时的银行,主要以保管财产为业务,商人把货币存在银行,还需要向银行缴纳管理费。而且当时的银行并没有发展出贷款功能,因此还不能算是现代意义的银行。